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54号
申请人:***,女,197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安徽陆工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0M0900。
法定代表人:费雪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陆工建泰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陆工建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陆工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85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金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