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24民初228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被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阿克塞县民族新村民主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MA73M5XR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于2022年1月13日提请的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 俊 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