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06民初7168号 原告: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330869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红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4703761K,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18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站辅机公司)与被告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站辅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美力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站辅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力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309347.36元及利息(以431518.0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543095.8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431518.0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543095.8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美力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美力马公司向其采购消防水箱2套,价款为2231556元。其已按约向美力马公司交付了消防水箱,但美力马公司仅支付了货款922208.64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美力马公司辩称: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建公司)承包了菲律宾GNPD电厂项目,并将其中的消防系统项目分包给其施工,其向电站辅机公司采购了涉案消防水箱。现电站辅机公司交付的消防水箱仅被运至菲律宾项目现场,尚未完成组装,也未经业主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最后40%货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电站辅机公司无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因电站辅机公司逾期提交图纸并逾期交货,按约应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其要求在货款中扣除。另外,因电站辅机公司逾期交货,导致其进行了7次验收,产生了差旅费等损失115000元,其也要求在货款中扣除。因消防水箱存在质量缺陷,其要求电站辅机公司到项目现场解决,但遭到拒绝,故后续还将导致其产生高额的维修成本及违约金。综上,扣除违约金及损失后,其未拖欠电站辅公司货款,同时保留因电站辅机公司违约而导致其产生后续损失时向电站辅机公司索赔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海电建公司承包了菲律宾的GNPD电厂项目,并将其中的消防系统项目分包给美力马公司。2018年3月初,美力马公司与电站辅机公司就采购消防水箱事宜进行洽谈,美力马公司及上海电建公司向电站辅机公司提供了设计规范文件。经磋商,双方达成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美力马公司向电站辅机公司购买2套消防水箱,总金额为2000000元;水箱顶板、底板、壁板不晚于2018年6月20日交货,剩余其他部分不晚于2018年7月25日交货,交货地址为上海港口美力马公司指定地址;电站辅机公司应保证其设计和供货满足菲律宾GNPD电厂项目业主和总包方上海电建公司的主合同要求,如本合同中的技术要求和主合同要求有不一致的,以主合同要求为准;质保期为开车调试验收合格24个月或交货后38个月(以时间先到为准);合同签订日起7天内,电站辅机公司提交全套详细设计图纸由美力马公司和业主审核,业主返回审批意见后,电站辅机公司需在3天内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图纸并再次提交给美力马公司,直至美力马公司和业主审批通过;电站辅机公司的图纸经业主审批通过,且美力马公司收到电站辅机公司提交的经财税部门确认的合同金额20%正式收据后30天内,向电站辅机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货物送至美力马公司指定地点,且美力马公司收到电站辅机公司提供的该批货值等额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开具的放行单、货物码头签收单和质量文件后,经美力马公司审核无误后30天内将该批货值的40%支付给电站辅机公司;货物运至菲律宾项目现场,经业主验收合格后30天内,美力马公司向电站辅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货物在现场组装完成,且经过业主验收合格后45天内,美力马公司向电站辅机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验收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美力马公司在质保期结束后,收到电站辅机公司提交的文件后30天内支付;电站辅机公司应按照技术协议中规定的ITP要求,在每个H/W检测点实施检测前15天通知美力马公司以便美力马公司适时派人安排检验,如果第一次检验未通过,电站辅机公司应在7天内按照美力马公司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通过第二次检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电站辅机公司承担;若电站辅机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货期交货,延迟1至4周,每周违约金为该批迟交货物金额的2%,延迟4周以上,每周违约金为该批迟交货物金额的3%,同时美力马公司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若电站辅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图纸,每延迟一天,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1%收取;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电站辅机公司在上述合同上盖章后邮寄给美力马公司盖章,美力马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收到了电站辅机公司邮寄的合同,并表示会尽快安排盖章邮寄。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合同总金额变更为1982906元,包含16%的增值税。 2018年7月31日,电站辅机公司与上海电建公司就消防水箱制造及杭水设备进度协调,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载明:消防水箱除部分筒体板材未到工厂(40%),下午部分材料进厂,所有材料于2018年8月5日全部进厂;顶板下料完成,加强筋于2018年8月5日下料完成;水箱内部油漆使用无溶剂环氧饮水舱专用漆,所以在顶板焊接时会造成油漆损毁;由于环保原因(喷砂及油漆),电站辅机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一台水箱的交货,2018年10月10日完成第二台水箱的交货,且完成业主对设备油漆的要求;电站辅机公司与美力马公司油漆增补协议没签,2018年8月2日完成协议签订。同日,电站辅机公司与美力马公司签署了GNPD水箱增补技术要求文件,后双方达成了合同变更协议二,对原合同中的部分零部件的数量进行了调整,对喷漆要求进行了变更,并将合同金额变更为2231556元,包含16%增值税,其他合同条款不变。电站辅机公司在该协议上盖章后邮寄给美力马公司盖章。 2018年8月30日,电站辅机公司与上海电建公司就消防水箱制造及杭水设备进度协调,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载明:消防水箱2台全部进厂;所有材料下料完成,等待喷砂、油漆工作,由于环保原因,以上工作需夜班完成;水箱内部油漆使用无溶剂环氧饮水舱专用漆,所以在顶板焊接时会造成油漆损毁;要求电站辅机公司在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1水箱的交货,且完成业主对设备油漆的要求,#2水箱要求2018年10月15日完成交货。 2018年9月12日,电站辅机公司、美力马公司与上海电建公司再次就消防水箱交货进度协调,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载明:第一台水箱交货期不晚于9月25日,目前底板喷漆已经全部完成,顶板内表面喷漆完成,外表面还未开始喷漆,侧板刚完成喷砂,还未开始喷漆;第二台水箱交货期不晚于10月25日。会议纪要还对顶板加强筋焊接问题、平台扶梯等要求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平台扶梯、仪表等散件和第二台水箱一起发运。 电站辅机公司、上海电建公司及GNPD电厂项目业主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了第一台消防水箱主材的验收,于2019年1月8日通过了平台爬梯及呼吸阀的验收,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了第二台消防水箱主材的验收,于2019年5月6日通过了仪表等辅件的验收。通过验收后,电站辅机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13日将上述相应批次的货物运至上海港口美力马公司指定地点。2019年5月19日,美力马公司向电站辅机公司提出,消防水箱#2在实际安装时发现原设计图纸中的盘梯与N7溢流管相互冲突,经双方确认后得出盘梯变更方案是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现接管与盘梯的踏步已经安装完成,但在踏步的安装过程中发现到货的扶手为预制成品,与现爬梯方向相悖无法安装,故需要电站辅机公司协调重新发一副(扶手、立柱、横杆)至现场,扶手弧度需根据变更方案调整。2019年7月11日,电站辅机公司、上海电建公司对该部分重新发运的零部件进行了验收,后发运至菲律宾。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每批货物在发货后一个月内到达菲律宾,由业主对货物的数量、外观等大体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安装。 截至2019年3月22日,电站辅机公司向美力马公司开具了总额合计为22315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19年5月23日,美力马公司向电站辅机公司支付货款合计922208.64元,尚未支付剩余货款。经催讨未果,电站辅机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2019年11月初,电站辅机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美力马公司的工作人员继续交涉付款问题,美力马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按合同规定应该付到80%,还没验收,领导的意见是谈好赔偿比例,当月就可以付80%。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故未能对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中,电站辅机公司主张,因美力马公司已根本违约,且其交货后已经过较长时间,消防水箱在合理期间内已经完成安装并验收,故要求美力马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电站辅机公司提交了菲律宾项目现场的照片,显示消防水箱正在安装过程中。美力马公司对照片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消防水箱尚未安装完成,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了质量瑕疵,所以没有继续安装,也没有完成验收,目前正在交涉中;按目前的进度,货款只能付到60%。美力马公司提交了2019年10月、11月上海电建公司发出的设备缺陷通知单,涉及焊接及油漆等方面的问题。电站辅机公司表示,无法确认通知单的真实性,不认可通知单上记录的质量问题,货物是经验收合格后发货的,不存在质量问题。 电站辅机公司还主张,美力马公司同意按两套消防水箱发货的时间分别付款。电站辅机公司提交了2018年11月29日美力马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载明:第一台水箱顺利放行,但本次放行清单里只有水箱主材,缺少仪表、平台、爬梯的扶手等;由于电站辅机公司自身原因和后期喷漆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水箱交期一直在拖延,为保证现场的施工进度要求,其同意按完成一套发运一套,付款也会分两套进行,但前提是按整套发运,包括仪表、平台、爬梯和扶手等一套水箱完整的主材加辅件;现第一台水箱主材已完成并即将发运,配套的仪表及平台、爬梯等还请尽快备货完成,保证12月前一套完整的水箱抵达现场,保证现场的安装工作,否则现在只有一台水箱主材,上海电建公司不会付第一台的到货款。美力马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美力马公司主张,因电站辅机公司逾期提交图纸并逾期交货,按约应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双方提交了往来的电子邮件和函件,其中涉及图纸和交货的内容概述如下:电站辅机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提交了消防水箱的初步外形图,于4月10日提交了消防水箱的总图、基础图及计算书,后根据美力马公司的意见陆续完善并提交零件图,于6月18日提交了消防水箱的全套图纸,后根据美力马公司的意见继续对图纸进行零星修改,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了最终版图纸。美力马公司于2018年6月初要求电站辅机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但电站辅机公司称交货期有延迟,并申请延迟交货,美力马公司要求电站辅机公司争取最大限度缩短交货期,并表示保留由于晚交货而产生损失罚款的权利。美力马公司自2018年8月起要求电站辅机公司严格按照会议纪要规定的时间交货,但电站辅机公司表示由于环保查得严,且工厂空间有限,无法预估完成时间,美力马公司表示由于电站辅机公司内部原因,交货期一再推迟,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美力马公司自2018年11月起分批对已完成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了整改意见,电站辅机公司完成整改后通过验收。电站辅机公司在向美力马公司催款时表示交货期有所延迟,今年项目上太多,好多项目有拖延。 经质证,电站辅机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前,图纸已经过美力马公司聘请的专业图纸公司认证,2018年4月提交的图纸只是对一些细节进行明确及修改,其在生产过程中又根据美力马公司及上海电建公司提出的合同外的要求,对图纸进行修改;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美力马公司多次提出合同要求之外的修改意见,导致其已完工的产品部分需要返工甚至重做,且与其生产计划相冲突,其只能加班和重新安排生产计划,导致其交货时间一直推迟,并非其责任;在验收时因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同时约到美力马公司及上海电建公司,且上海电建公司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代替合同约定,造成大量返工,增加了工期;美力马公司未及时在合同变更协议二上盖章,该协议涉及数十万元货款的变更,在签订之前,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和留置权,拒绝进一步生产及发货;第一台消防水箱验收并发货后,美力马公司应付至货款的60%,但至今只付至约41%,其多次催讨未果,其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美力马公司认为: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涉及内容均是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安排,不是对合同条款和图纸的变更,双方仅对喷漆要求进行了变更,并签署了变更协议,并未对交货时间进行变更;因为电站辅机公司提交的图纸及产品无法通过业主的验收,故要求电站辅机公司进行整改,并非变更合同,即使进行整改,电站辅机公司也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延迟交货的根本原因是电站辅机公司自身工厂承受能力不足,且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导致无法正常生产。 美力马公司还主张,因电站辅机公司逾期交货,导致其进行了7次验收,已产生了差旅费损失115000元,其他损失需要与上海电建公司协商确定,目前无法证明具体损失金额。美力马公司提交了北京往来无锡的交通和住宿发票。电站辅机公司表示:这些验收都是正常的过程性的验收,这些发票只能证明美力马公司与其有业务往来,无法证明是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支出,目前美力马公司并无任何实际损失;即使法院认为其违约,其也要求降低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设计规范、合同变更协议、合同变更协议二、会议纪要、设备制造质量放行单、收货凭证、发票、聊天记录、电子回单、电子邮件、照片、设备缺陷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电站辅机公司与美力马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合同变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价款。电站辅机公司与美力马公司约定根据交货及安装验收的进度付款,现电站辅机公司主张消防水箱在合理期间内已经安装完毕,美力马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剩余货款,但美力马公司认为目前消防水箱尚未安装完成,也未完成验收,货款只能付到60%。根据双方陈述,消防水箱运至菲律宾项目现场后,由业主对货物的数量、外观等大体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安装,现美力马公司已确认消防水箱正在现场安装过程中,故本院认定业主对各批次货物的数量、外观等大体情况已经验收合格,且美力马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双方交涉付款时表示货款应该付到80%,也可以予以佐证。但电站辅机公司未举证证明消防水箱已经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故根据合同约定,美力马公司应当向电站辅机公司付至合同总价的80%。 电站辅机公司主张美力马公司同意按两套消防水箱发货的时间分别付款,但美力马公司明确分别付款的前提是消防水箱按整套发运,包括仪表、平台、爬梯和扶手等一套水箱完整的主材加辅件。电站辅机公司实际分四批发货(2019年7月所发货物系用于消防水箱盘梯部分的整改,不属于正常发货),且在第四批交货时才一次性发运了两套消防水箱的仪表等辅件,故电站辅机公司实际于2019年5月13日同时完成了两套消防水箱的交货。此时,美力马公司已取得相应的设备制造质量放行单等文件及全部发票,应当在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60%,即1338933.6元。考虑到合理的运输及业主验收时间,本院酌情确定业主于2019年6月20日完成对全部货物的验收,故美力马公司应当在30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1785244.8元。现美力马公司仅支付了货款922208.64元,故电站辅机公司有权要求美力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63036.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16724.9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86303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对电站辅机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美力马公司主张因电站辅机公司逾期提交图纸并逾期交货,按约应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导致其产生差旅费损失115000元,其要求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和损失。电站辅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即使法院认为其违约,其也要求降低违约金。根据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据,电站辅机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其自身生产能力的限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后经多次开会协调并重新确定交货时间,仍未能如期履行,故电站辅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美力马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对图纸提出了部分变更,也增加了电站辅机公司逾期交货的时间。电站辅机公司主张逾期交货并非其责任,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留置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因电站辅机公司逾期交货,导致美力马公司向上海电建公司履行合同也相应迟延,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电站辅机公司在验收过程中需要整改,客观上也增加了美力马公司的验收成本,这两方面均导致美力马公司产生损失。现电站辅机公司要求降低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电站辅机公司的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以及美力马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电站辅机公司承担违约金180000元为宜,该款可在美力马公司应付的货款及损失中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3036.1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16724.9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86303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金额还应扣除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180000元; 二、驳回无锡电站辅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84元,由电站辅机公司负担7357元,美力马公司负担14227元(该款已由电站辅机公司预交,电站辅机公司同意直接由美力马公司向其支付,无需法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