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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江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2774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737号4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73898388K。 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石门工业园区环城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8567434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