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2774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737号4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73898388K。
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石门工业园区环城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8567434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