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巨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衢州市巨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02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5619737-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187号。
诉讼代表人:徐志勤,行长。
被执行人:衢州市巨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23905-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恒滔五金交电市场九区10-11号。
法定代表人:*小兵。
被执行人:*小兵,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衢州市巨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衢州市巨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小兵、***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18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