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437号
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八区186栋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锦屏家园29-1-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淄博鹏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东站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敢,男,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被告***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鹏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预缴3832元,其中380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