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某某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437号 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八区186栋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锦屏家园29-1-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淄博鹏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东站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敢,男,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被告***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鹏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预缴3832元,其中380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