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布拉提汗·哈巴斯、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405号 原告:布拉提汗哈巴斯,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八区186栋1号。 负责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布拉提汗哈巴斯与被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布拉提汗哈巴斯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布拉提汗哈巴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拉提汗哈巴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00元,减半收取计1870.00元,由原告布拉提汗·哈巴斯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