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八区186栋1号。 投资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车站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01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案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01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