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781795415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投资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中心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01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存款2976元(包括50元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