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精技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10民初7397号
原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黄山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精技锐达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54-1号1栋1单元5层1号,实际经营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号G座211。
法定代表人:鲁德,总经理。
原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明瑞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精技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明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6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低压脱硫变等设备,合同价款总金额为290000元,并且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满后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送货,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目前尚有261000元货款未能付清,对于欠付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诉至本院。
被告哈尔滨锐达公司辩称,被告不欠原告钱,被告不知道原告所述的钱是哪笔钱,被告和原告发生过买卖合同关系,但是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和原告口头上也有过合作,被告和原告比较熟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质证。
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经质证,被告称知道这个公司,没见过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和原告公司业务员严晨光进行沟通。本院确认,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二、2016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90000元,并约定被告于质保期满后付清全部货款。经质证,被告称这个合同原告没有给被告邮寄过,合同实际没有履行,这个合同被告知道,合同上公章是被告盖完以后传真给原告的,当时被告和原告说如果这个合同成立要求原告将货拉到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但是合同上为什么约定货送到五常被告不清楚,合同上修改的部分被告不清楚。本院确认,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三、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已经将合同货物依约送至五常县,收货人是王旭升,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29000元。经质证,被告称这个和刚才的合同不是一个事,这个没有书面合同,这个事是被告帮忙的一个事,当时五常龙冶做生物质发电厂,被告和他们沟通后说帮他们,被告找到严晨光说让他做这个事,由被告做中介,因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是技术员,被告需要发票,所以通过被告和严晨光说把货送过去,这笔货款已经支付了29000元,剩下的还未支付,因为五常龙冶做生物质发电厂未将钱给被告,被告没去接这笔货物,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四、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2019年5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货款2610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这个被告已经给五常龙冶做生物质发电厂照过去了。本院确认,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哈尔滨锐达公司未举示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徽明瑞公司与哈尔滨锐达公司于2016年签订《工业买卖合同》,约定哈尔滨锐达公司购买安徽明瑞公司的低压脱硫变等设备,合计价款(含17%增值税、含运费)为290000元,交货地点由“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综合治理项目雁南、雁北热电厂两处……”经安徽明瑞公司盖章并手写修改为“哈尔滨五常龙现场”,结算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的10%预付款,在安徽明瑞公司将合同设备交付至使用方指定地点并清点数量、交货外观检查验收合格,付合同金额的30%,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系统正常运行验收后,付合同金额的50%,合同约定质量保质期1年,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额的10%。2016年8月18日,哈尔滨锐达公司向安徽明瑞公司转账29000元。安徽明瑞公司《送货单》显示收货单位为哈尔滨五常龙冶生物质发电,收货地址为黑龙江五常市山河镇,收货人王旭升,发货日期为2017年8月2日,签收清单产品名称为屏柜、散件,签收经办人签名为王玉生。2019年5月28日,安徽明瑞公司委托律师向哈尔滨锐达公司发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函》,就安徽明瑞公司与哈尔滨锐达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哈尔滨五常龙冶3×12生物质发电工程合同》的货款纠纷,函告哈尔滨锐达公司于接函后七日内向安徽明瑞公司付清拖欠货款261000元及协商解决拖欠货款问题。
本院认为,安徽明瑞公司与哈尔滨锐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有安徽明瑞公司与哈尔滨锐达公司的陈述、《工业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送货单》、《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函》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安徽明瑞公司请求判令哈尔滨锐达公司给付货款261000元的问题,有安徽明瑞公司举示的《工业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送货单》、《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函》为证,可以证明双方约定哈尔滨锐达公司购买安徽明瑞公司设备,且哈尔滨锐达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安徽明瑞公司转账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29000元,安徽明瑞公司交付设备,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哈尔滨锐达公司经过合同约定质量保质期后未按约向安徽明瑞公司给付剩余货款261000元,故安徽明瑞公司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哈尔滨锐达公司认可签订了《工业买卖合同》但辩称合同未实际履行,并辩称其向哈尔滨锐达公司支付货款29000元及送货单所载货到五常的设备与上述合同无关,但哈尔滨锐达公司未能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证明支付货款及到货系其他买卖关系,并承认将涉本案纠纷的函令安徽明瑞公司给付货款261000元的律师函内容提供至五常的收货单位,可见安徽明瑞公司与哈尔滨锐达公司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哈尔滨锐达公司上述答辩意见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精技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1000元。
案件受理费52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07.5元,由哈尔滨精技锐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艾世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曲鑫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