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8民初2310号
原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黄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66870050T(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青(集团)雄县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34800184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青(集团)雄县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