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878号
原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黄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66870050T。
法定地表人:刘明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安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唐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