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3509号

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6层1-13内62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85475068。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强,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明,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黄土庄镇后沿口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1418267T。

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1元,由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杨澜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艳丽

书 记 员 郭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