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03民初78号
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渭水道4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守文,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职务,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勇,职务,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资科科长。
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623元(利息计算,其中30万元自2016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其中348000元自2017年6月2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上述两笔货款后续利息继续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标准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69862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8日、2017年6月14日被告两次公开招标采购垃圾桶和垃圾箱,原告中标。中标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2016年12月《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000个垃圾桶,单价为300元,总金额为300000元。交货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生效后3日内运至甲方(被告)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2017年6月19日《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200个垃圾箱,单价为290元,总金额为348000元。交货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生效后3日内运至甲方(被告)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履行,均按期履行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并未按期付款,两份购销合同合计货款648000元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但均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请予支持!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当庭承认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开招标采购垃圾桶,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000个垃圾桶,单价为300元,总金额为300000元。交货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生效后3日内运至甲方(被告)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2017年6月14日,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开招标采购垃圾箱,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6月19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200个垃圾箱,单价为290元,总金额为348000元。交货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生效后3日内运至甲方(被告)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履行,均按期履行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至庭审结束时,被告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合同各自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起算时间应依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日期,货款30万元部分自2016年12月17日开始计算;货款34.8万元部分自2017年6月21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应给付原告秦皇岛晶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64.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64.8万并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为其中30万元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34.8万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3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