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物联网街****。
法定代表人:邵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NEO大厦******iv>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中航产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薄小明)。
上诉人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5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合作款框架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尔后,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又签订了《关于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后于2019年9月17日变更为现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原审原告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涉案协议时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