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876号
原告: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物联网街277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5#、16#栋1110、1111。
法定代表人:**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现因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987元,由原告杭州晨鹰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