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23民初1344号
原告:***,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弟媳),女,1987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天中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文昌路营辉商住楼******店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中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减半收取计9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