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民初165号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37号306-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RYQ077。
法定代表人:蔡万师,执行董事。
被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兴达大街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61972977P。
法定代表人:樊保山,总经理。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打印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4.在公众号“一生水卫浴科技”头条刊登声明,对其侵权行为道歉,并保留15天;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蔡万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期间,原告撤回第一、四项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诉请保护的作品: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18-A-01165559的《曾加谈人是怎么废掉的》文字作品。
二、诉请保护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是否进行了版权登记:是。
四、原告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否。
五、原告获得作品的著作权的方式:与著作权人曾加签署《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受让涉案作品著作权。
六、被告侵权的方式:未经许可在其“一生水卫浴科技”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一个人是怎么废掉的?这是我见过最有价值的答案》。
七、证据保全的时间和方式:2018年12月14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一生水卫浴科技”微信公众号截屏进行电子数据取证。
八、被诉侵权文章的发表时间:2018年10月16日。
九、被诉侵权文章的阅读量:截止至2018年12月14日,阅读量为26。
裁判理由与结果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提供的《文学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没有按时申报印花税,签订合同的主体也不是著作权人曾加,合同价款约定太高且原告未出具向著作权人支付款项的证明;2.原告没有实际损失,被诉侵权文章的阅读量为26,被告并没有因转发该文章而获利。
本院认为,涉案文章是作者曾加在知乎网站上就“人是怎么废掉的”问题所作的回答,系具有独创性的文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涉案文章《曾加谈人是怎么废掉的》上署名的曾加应认定为作者。经审查,原告与涉案作品作者曾加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提出的原告没有按时申报印花税以及未出具向著作权人支付款项的证明,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且不影响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成立,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一个人是怎么废掉的?这是我见过最有价值的答案》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三部分与涉案作品《曾加谈人是怎么废掉的》基本相同,相同字数共计700余字。涉案作品早于被诉侵权文章发表在互联网上,被告有接触涉案作品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一生水卫浴科技”微信公众号发布《一个人是怎么废掉的?这是我见过最有价值的答案》文章并插入广告,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情况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字数、独创性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及持续时间、被诉侵权文章的被关注度等因素,并对原告为维权支出的打印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予以酌定,确定被告赔偿原告8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3元,被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晔
人民陪审员  王生妹
人民陪审员  李宜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林璐瑶
代书 记员  王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