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91执异5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第三人:***,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第三人:***,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
本院在执行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生水公司)与河北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一生水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君宝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2月17日,该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68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736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规定股东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认缴22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实缴33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13%;***认缴73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实缴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435%;***认缴73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实缴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435%;以上均为货币出资,首次出资时间为2014年2月13日,余额于2016年2月12日前缴足。君宝公司股东***、***、***于2014年2月13日缴纳了首次注册资本736万元,对于剩余注册资本2944万元,股东***、***、***至今未缴纳。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一生水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君宝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第三人***、***、***作为君宝公司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出资,应当对君宝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申请执行人一生水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应当在未缴纳出资2944万元范围内对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0.82万元及相关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