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91民初1118号 原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某某。 原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邢台一生水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