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商丘伊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虞城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2091号
原告:商丘伊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9G8P5A33,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诚信大道与至诚四路交叉口西68号。联系电话:136××××6999。
法定代表人:金文峰,经理。
被告:虞城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65341735,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小学路西段(虞城县会计局院内)。联系电话:156××××1798。
法定代表人:提贵民,经理。
原告商丘伊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经催缴后仍没有按要求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伊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仲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