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3执516号
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虞城县人民医院、虞城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虞城县**保税物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虞城县人民医院、虞城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虞城县**保税物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7,302,284.19元,执行费人民币63,91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虞城县**保税物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66,195.19元,将其中63,911.00元转执行费,余款7,302,284.1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远***(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故本案已执行完毕。(2022)津03执51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