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169号
原告:**川,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许渊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公司股东。
原告**川诉被告杭州萧山之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川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川负担。
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