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180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银桥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8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市银桥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232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4元,保全费1020元,本案执行费1316元,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571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316元,剩下案款94400元已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全案执行完毕。
现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