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聚威爆破有限公司

海城市聚威爆破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5323号
原告:海城市聚威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3817948486864。住所地:海城市兴海管理区站前跃进委。
法定代表人:周景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奎,系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
本院在审理于2021年6月1日受理的(2021)辽0381民初5323号原告海城市聚威爆破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亦不服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20)第128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受理案号为(2021)辽0381民初5167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上述案件应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381民初5167号原告***诉被告海城市聚威爆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审理。
审判员  陈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