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23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283979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劳人仲字〔2019〕第41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钱款1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