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骏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4167号

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闸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24682155。

法定代表人:杨国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慧,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经济开发区石拔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28397973。

法定代表人:郑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维兴,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漆文意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