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和县善厚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216号
原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28397973。
法定代表人:郑宗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善厚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善厚镇。
法定代表人:张良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县善厚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庆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原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