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2632号
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闸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2468215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慧,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经济开发区石跋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28397973。
法定代表人:郑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维兴,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初华,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飞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