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4237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237号之二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
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经济开发区跋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宗阳,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13.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3.5元,由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林
二○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