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春华电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310号
原告山东富春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告***,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山东富春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富春华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富春华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