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利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安康市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1民初387号
原告:西安利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3号玉泽花园3幢1单元6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58318301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鹏,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汉阴县。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康市汉滨区南马道25号残联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06552879。
被告:钟明朗,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告:蒋哲,男,汉族,1990年4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
原告西安利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安康市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利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利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利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元(已减半),由被告陕西省安康市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