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舅舅。
被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后,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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