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22执保58号
申请保全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马道25号残联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22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5月5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26720201040005459账户内的存款965903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