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3财保15号
申请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马道25号残联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理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4205××××0099号银行账户存款2428024.93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4205××××0099号银行账户存款2428024.93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 芸
书 记 员 王奕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