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5民初692号
原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马道25号残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能源金融贸易区西咸自贸中心1-A楼30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0XXXX。
负责人:**。
第三人:***,男,生于1976年5月2日,汉族,住岚皋县佐龙镇金珠沟村一组。
本院在审理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第三人***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原告陕西盛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