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02执262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房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袁小兰、廖夏、潘海涛、姜银清、廖诚、***、曾长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金房珠宝艺术品有限公司、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袁小兰、廖夏、潘海涛、姜银清、廖诚、***、曾长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等财产,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9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953813.28元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11月20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振明
审判员 刘芳梅
审判员 黄云蔚
书记员 郑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