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9号紫荆花园B栋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598479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与***、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02民初2972号判决书,于2020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点对点”与“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均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无果。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本案执行案款共计35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0月28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