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赣州天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金龙大厦四栋南单元店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江西万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兴国路***景1幢2层办公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94号国际时代广场24栋2号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贸易广场西区中心街72号。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9号紫荆花园B栋8#店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万阳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天龙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江西万阳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天龙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万阳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天龙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2020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晓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肖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