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赣州拓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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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民终1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拓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裕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拓兴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江西悦丰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桥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