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7873号
原告:新蔡富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冲,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吉中山。
被告:新蔡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吕建锋。
被告:新蔡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蔡富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建筑公司、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新蔡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蔡富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93.40元,减半收取计23,746.70元,由原告新蔡富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