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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6737号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道高王村新程物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PNEP45。 经营者:**新,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58号19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863005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诉被告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撤回对被告上海跃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