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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艾替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新创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2民初409号
原告:陕西艾替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乌鲁木齐新创海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艾替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新创海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艾替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艾替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艾替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新创海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3.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86.61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款项2486.6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