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196号
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金邦大厦****905。
法定代表人:王睿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高新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元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汉荣。
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801.38元),由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76.38元。
审 判 长 钱军洋
人民 陪 审员 嫦 娥
人民 陪 审员 傅红玲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东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