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003执305号 ***、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9819元,案件受理费22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772.37元,负担执行费3197元,共计243087.37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3087.37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