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103执932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会展南路6号服务楼西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103民初21167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9052.1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