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103执9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会展南路6号服务楼西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5722283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与***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北二里××号××栋××**××号不动产,因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不拍卖该不动产,故本案暂不处置该不动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7××**的汽车壹辆,但该车尚未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完全实现本案债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