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靖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现名广西龙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靖西***投资有限公司(现名广西龙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靖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81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43505.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共1803502.69元,并负担受理费10614元及申请执行费20435元。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分五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付的款项合计1803502.69元。第一期支付50000元(已完成),第二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55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第四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第五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798502.69元。二、被执行人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的,申请执行人放弃向被执行人主张其他款项。三、若被执行人龙邦建设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时要求龙邦建设公司承担迟延履行债务的双倍罚息。四、案件受理费10614元及申请执行费204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近期内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完毕,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81执1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农 定 祝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永 全
书 记 员 杨 智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