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5民特336号
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MA1WN1YF5E,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7号2幢。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510559F,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路A栋办公楼5-620。
法定代表人:吕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80200元,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40000元,余款40200元于2021年2月8日前付清(此款由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汇至户名: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账号:10×××97);
二、若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则需加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款及违约金10000元,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广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润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3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5诉前调2725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