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汉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商终字第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汉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静,女,XXXXXXXXXXX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男,XXXXXXXXX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宁远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汉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东汉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在规定的期限内其亦未预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汉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张伟
代理审判员吴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雯